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应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某房属于其所有的份额赠与给妻子,后离婚时又反悔要求平均分割。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还未过户未履行,可以撤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应遵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履行,改判房屋归妻子所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谢女、谢男争议的焦点是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房的分割处理及有争议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关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房的分割处理问题。《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经查,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房于2012年9月份购买,处于谢女、谢男的婚姻存续期间,并以女方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和共同还贷,案涉房屋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12月28日,谢女、谢男签订了《婚内财产公证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了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房归谢女所有。审查谢女、谢男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上述协议时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况,上述协议是谢女、谢男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了明确清晰的约定,应为合法有效,应当遵照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包含了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属性,所以本案并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至于案涉房屋偿还贷款的问题,虽然双方在诉辩主张中没有明确提出,但析产归边的要义包含了案涉房屋的经济补偿问题,而且双方已经就取得房屋后补偿对方对价达成了一致。按照《婚内财产公证协议书》的约定,案涉房屋应归谢女个人所有,自判决离婚之日起的房贷应由其自行承担。除了上述《婚内财产公证协议书》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外,谢女、谢男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书面约定,在2017年6月30日判决离婚前无论由谁供楼,均视为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本院不予扣减。而且双方确认自2017年9月起由谢女独自偿还案涉房屋的贷款本息,谢男支付了2017年7-8月两个月各一半的供楼款合共2665.8元,该款项应由谢女返还给谢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