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白云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争议律师 延迟办证违约金咨询

2020-03-2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12人看过举报


广州买房买商铺后迟延办证的违约金是多少?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不过如合同约定得太低或太高,法院可以调整。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主张延迟办证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房款的5%,最终法院认定这是关于迟延付款、合同解除的违约金约定,延迟办证的条款里并未约定上限,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18万。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即迟延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本院分析如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二条关于迟延办理产权证登记的违约责任中已明确:〝甲方逾期办证,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外,双方在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补充约定中第2点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中甲方的违约情形是指:甲方未能协助乙方将齐全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的房地产权证办证资料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0个工作日内提交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并取得收件回执。乙方不得以“如因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为由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上述合同条款对迟延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明确为: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起算日期以甲方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0个工作日内提交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并取得收件回执。虽然《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七补充协议第三条第6项有关于“违约金总额应以房款的5%为上限”的约定,即:“双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但合同继续履行的)而产生的利息、赔偿款及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5%,但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七补充协议第三条是关于迟延付款、合同解除的约定,是针对乙方迟延支付购房款,导致合同解除所涉违约情形的处罚约定。该约定适用范围明确,并无约定适用于迟延办证违约责任。鉴此,宏某公司认为业主因开发商迟延办证主张违约金时应以5%为限的上诉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判决宏某公司赔偿杨某迟延办证违约金189274元。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48563

  • 昨日访问量

    472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