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如何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张静律师: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如何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律师解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的大额债务,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那如何判断是否超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交易双方的主体情况,包括:职业背景、历史往来等;
(2)主债务人的家庭环境,包括:配偶是否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富裕程度及生活标准、家庭在借款前后是否存在重大支出事由等;
(3)款项交割的具体过程,包括:交易习惯、支付的实际对象等;
(4)款项使用的真实情况,包括:借款名义、资金流向、实际使用目的等;
(5)要求主债务人配偶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包括:是否通知主债务人配偶、主债务人配偶可能获悉举债的客观条件等。
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展开?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从两个阶段展开:
首先,主张一方当事人需要对该债务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举证证明;
其次,在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则应当对以下三个方择一或者择多进行证明:
(1)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3)该举债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