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为套取银行贷款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应恢复原状,如房屋已过户应过户回来,支付了房款的要退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某、周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为815000元。而根据《个人贷款协议》及工行环城支行出具的《借款凭证》显示,工行环城支行实际将1330000元贷款汇入陈某的银行账户内用于购买涉案房屋。贷款数额明显高于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由此可推断,陈某、周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出卖人陈某、周某为套取银行贷款与吴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陈某反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无效后的相互返还原则,吴某应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共有人陈某及周某名下。且目前陈某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周某亦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陈某名下,故陈某反诉要求吴某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吴某主张陈某搬离涉案房屋予以返还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吴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815000元及相应的契税等费用,根据合同无效后的相互返还原则,吴某可另案向陈某、周某主张返还上述费用,因吴某在本案中未主张,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