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蔡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投资54万,如2年内公司未上市,则公司回购将54万退回给蔡某。最终法院认定该条款违反了资本不变原则,会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也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公司回购股权条件,该条款无效。但公司股东个人向蔡某出了还款承诺书,故该款项应由蔡某个人支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表面上是基于原告蔡某与被告汇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但股权转让应发生在公司原股东之间或原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事实上该合同并没有约定将汇某公司哪个股东的股份转让给蔡某,而是在蔡某支付54万元认购款后,汇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增加变更,因此本案实质上是以汇某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进行增资,由新出资人蔡某认购其中部分增资股份而产生的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汇某公司与蔡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蔡某认购汇某公司新增股本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予保护,但其中约定的汇某公司上市及股权收购的“对赌条款”实为汇某公司在两年内未挂牌上市时由汇某公司对蔡某的股份进行回购,而由目标公司对新增股份直接进行回购实质是蔡某抽回其出资,势必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显然违反了资本不变原则,会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也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公司回购股权条件,故约定“由汇某公司在两年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条件将上述转让股权费如数退回给蔡某”的条款无效,故蔡某据此要汇某公司直接退回其认购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公司欲将资产返还给股东必须经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削减。
鉴于汇某公司在增资扩股后的登记股东仍为周某和陈某,且周某向蔡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亦确认是其欠蔡某股金及利息,那么,可视为周某认可其受让了蔡某认购的汇某公司股份,这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周某应向蔡某支付相应的股权认购款,而并非蔡某主张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