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可以协商免去出资义务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公司成立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股东法定义务,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约定的方式予以免除。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玺某公司是否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28.08万元的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张某提起本案诉讼之时,约定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玺某公司应履行出资义务。至于玺某公司对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其应出资31.2万元的约定不确认,认为双方协商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出资的说法,法院认为,公司成立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股东法定义务,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约定的方式予以免除,而且在本案审理期间,碧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仍是存续经营状态的公司。综上所述,玺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玺某公司应就其未足额出资部分28.08万元(31.2万元-3.12万元)向碧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