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已经被查封的房屋又办理了抵押,可以告房管局赔偿吗?
咨询电话: (张静),王某向谢某借款3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房产做抵押,双方于2012年10月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房管局向谢某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后王某到期不还款,谢某诉至法院并胜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房管局发现王某的房产在2012年7月就已被法院查封,且在房管局作了登记,以致谢某的抵押权无法实现。现王某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谢辉认为房产局作出的房产抵押登记行为违法,要求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房管局作为法定的房产抵押登记行政机关,具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职责。房管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以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担保法》第37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本案中王某的房产在2012年7月已被法院查封,且在房管局作了登记,2012年10月王某又以该房产向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很显然,房管局在办理王某房产抵押登记时未尽到认真审查义务,将法院已查封登记的房屋又作抵押登记,其行为违法。同时,由于该房抵押前已经查封,那么该房属于限制流转物,房管局再将该房进行抵押登记属于错误登记,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是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抵押登记既然是错误登记,抵押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谢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谢某的债权也得不到保障。抵押登记应该有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基于登记的公信力相信房管局的登记真实有效,房管局却并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正是房管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了谢某的欠款无法收回,因此房管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房管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