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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专打房地产官司的律师团队 退定金退首付咨询

2020-01-1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58人看过举报


广州买商品房交定金时有的钱变成了电商费,如何确定定金金额?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很多人在买商品房的时候,过了很久产生纠纷的时候才注意到,收据上的收款方竟然是不同的公司,其中几万元莫名其妙成了中介费或电商费之类的,明明钱是在开发商处刷的卡,为何却成了其他费用。此种情况下,如果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定金的金额,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写成其他费用的部分也算定金或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定收据的收款方是其他公司,则属于电商费不属于定金,二审法院改判,认为此情况购房人不知情且无法避免,仍算定金。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梁某与启某公司于20151114日就购买涉案xxx房及负一层257号车位签订了认购卡,并已支付了定金,故可认定双方已成立预约合同关系。至于梁某主张其与启某公司此后另行签署了认购书一事,因缺乏确切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启某公司违反认购卡的约定要求梁某购买另一车位,且启某公司在未办理地下车位车库租售备案的情况下违规出售车位,故一审法院认定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错在于启某公司,并无不当。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启某公司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关于定金数额问题,根据梁某提供的认购卡显示其需支付定金75000元,而梁某于20151118日亦实际依约以刷卡方式在同一时间内支出了75000元。虽上述款项实际由启某公司收取了其中45000元,由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了30000元,但该收款情况并非梁某所能控制,故有部分款项由他人收取并不能影响对梁某所付定金数额的认定。因此,梁某关于本案定金数额应为75000元的主张成立,由于梁某已收回75000元,启某公司还需再向梁某返还定金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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