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黄埔区商业加盟纠纷律师 技术服务协议性质咨询

2020-01-0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06人看过举报


广州技术服务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咨询电话: (张静),张律师解答:不一定,合同的名字不重要,关键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一般广州法院倾向于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其他地方的法院则不一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佛山法院就以未规定统一经营方式和风格判定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案涉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是否名为《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但实为“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许可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盈某公司许可田某使用“某茶”技术,且盈某公司收取的是技术服务费,更为主要的是,双方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中未约定田某需按照盈某公司的经营方式和风格开展经营的内容,即双方没有对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进行明确的约定,也没有盈某公司对田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市场指导等内容。因此,案涉《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特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917334

  • 昨日访问量

    465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