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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认购书后,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由谁举证?

2019-12-3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225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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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购书》是否应解除问题。本案原告陈述被告在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临时要求加价4万元,导致双方签约不成。被告虽不认可该说法但也未能举证证明签约不成是因原告原因造成,根据举证规则的要求,结合案涉房屋被告已另行出售的事实,本院认定是被告违约导致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鉴于案涉房屋被告已另行出售的情况,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已无继续履行可能,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广州万某花园认购书》解除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万某花园认购书》解除。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是否有依据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作为接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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