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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收楼,期间的物业费要给吗?

2019-04-0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584人看过举报


首先,业主有权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延期收楼。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有权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维修。对此,开发商和业主应该会有一个具体的交楼时间点,可视为对《入伙通知书》收楼时间的变更。

其次,入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收楼日期与业主实际收楼日期之间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如属于发展商责任导致,应由开发商负担;如业主无故拖延收楼,则应由业主负担。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在办理收楼手续之前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即物业费的起算点为业主应该实际收楼的日期,而非合同约定的收楼日期。

综上,该业主因质量问题未按期收楼,这期间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

 

相关法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03.01修订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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