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除非公司拿出假的商标注册证书,欺骗的故意非常明显,法院才可能支持(并不是肯定会支持,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同)。如加盟商的证据不够强,不能证明公司恶意欺骗,如没有书面证据或书面证据没有明确说是注册商标,则法院都不会支持撤销合同,建议从其他点入手,具体咨询律师。下面这个案子,因为证据充足,法院就支持了撤销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理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本案中,案外人陈某在与唐某洽谈特许经营合作问题的时候提供了“某茶”的虚假商标注册证,致使唐某产生重大误解而与柏某公司签订协议,虽然柏某公司否认陈某是其公司员工,抗辩该司的招商加盟是委托给案外人欧某公司负责,但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存在其他员工与唐某沟通协调进而带领唐某前来广州签订协议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案外人欧某公司存在与唐某沟通协调及陈卫华为该司员工的相关证据,法院结合本案合同签订的地点在柏某公司的经营场所,及陈某在柏某公司的经营场所及柏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身份,确认陈某前期招商时的法律行为后果应由柏某公司承担。综上,柏某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经营资源的行为,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足以误导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故现唐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