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可以,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种理由。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李某是否应当向薛某退还25万元。对此,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综合认定如下:
第一,薛某、李某、梁某三人签订的《三人协调协议》明确约定,李某向薛某支付25万元、向梁某支付5万元且基隆公司保证金给梁某,上述约定是合伙各方在项目无法实际进行的情况下,就合伙协议解除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清理所作约定,应当作为认定各方意思表示的主要依据。
第二,李某上诉认为《三人协调协议》是在醉酒状态下签订,并提交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对此,从证人到庭陈述的情况来看,其仅清楚李某当日有饮酒,但无法证明李某已经达到醉酒程度,不足以证实李某签署上述协议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除证人证言之外,李某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从李某庭审中陈述的签订协议过程来看,亦不足以说明其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同时,梁某亦在《三人协调协议》上签名确认,可见其亦是认可《三人协调协议》的约定。梁某陈述协商时心情不好、喝了酒、因不用其出钱故没有提醒李某,上述理由均无证据证实,不足以对抗其签署《三人协调协议》的行为。据此,李某该项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