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交货时间,如何认定交货时间?

2019-02-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8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如有两份合同约定两个交货时间,则以后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准。

判决书节选:

一、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未在2017915日前交货,构成逾期交货;被告则认为,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为928日,不构成逾期交货。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别于2017716日和811日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且合法有效。716日签订的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915日,811日签订的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928日,合同内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成立的合同为准,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时间为928日。原告虽抗辩称未签订过2017811日的合同,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另外结合两份书面合同的内容看,716日合同对16款毛线帽并未作具体的约定,而案涉合同的金额达上百万元,按照一般的商业交易习惯,交易双方均会通过签订补充书面合同对剩余款式毛线帽的规格、价格等作出具体约定,且原告在庭审中亦认可原告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曾于2017811日前往被告公司所在地的事实,故本院认定811日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对原告辩称该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不予采信。依据合同被告并不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故对原告关于被告存在逾期交货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4877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