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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有法律效力吗?

2018-01-0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452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张兰与刘江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江一次性给付张兰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刘江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张兰是否能通过诉讼要回分手费?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刘江承诺给付张兰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因此,张兰有权利要求刘江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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