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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有违建无法过户,合同不能履行如何赔偿?

2017-11-2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502人看过举报

   2014年1月初,汪阿姨通过中介介绍,看中了李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支付定金5万元一周后,汪阿姨便和李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李先生须保证房屋产权清晰可售,房屋的附属设施、固定装修设施、厨卫设施随房附送给汪阿姨;汪阿姨则须支付房屋价款180万元。3月初,在汪阿姨付款后,李先生交付房屋。当年5月,汪阿姨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利转移登记手续时,却被书面告知“该处房屋天井附有违法搭建,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这一突发状况,让汪阿姨顿时没了主意,只好再次联系李先生协商解决违建问题。李先生提出,要么由汪阿姨自行拆除违建,要么汪阿姨暂时搬离由李先生负责拆除违建。不过,汪阿姨认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地板铺设、墙面粉刷、天井水管修整等,煤气管道也已移动过,拆除将引发安全隐患,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协商方案。最终,她致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出售方理应保证所售房屋符合交易目的,且房屋产权能依约转移登记至买受方名下。现系争房屋被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作为出售方负有主要责任;汪阿姨作为买受方,在明知房屋存在违建情况下,仍存侥幸心理购买,亦负有责任。

  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汪阿姨与李先生的买卖达成系基于房屋使用面积、装修及附属设施等整体情况,现违建需拆除才能过户,故双方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李先生应向汪阿姨返还购房款,汪阿姨则应向李先生返还系争房屋。至于汪阿姨主张的违约金,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汪阿姨的损失情况,酌情认定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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