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陈某父亲去世后,身为陈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陈某某不知道父亲名下有多少房产,于是向市房产局申请查询陈某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并提交了继承公证书、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房产局认为,仅以陈某的姓名作为查询房产信息的检索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拒绝。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提供陈某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目前适用的是暂行办法以及技术规程。该二份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检索方式仅为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不得仅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实际上是确定了“以房查人”的查询方法,以避免查询人滥用查询权利,保护被查询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查询人要正当行使权利却又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方式时该如何处理,暂行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市房产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原告申请,履行查询陈某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继承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陈某某申请查询陈某名下的房产信息时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即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无法达到暂行办法及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查询条件,但陈某某对陈某的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该权利来源于《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原告出于继承的目的向被告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如果被告仍以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予以拒绝,则不符合《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从立法上对出现类似原告的问题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