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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纠纷中合伙人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2016-12-2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36人看过举报

1、不参与经营但要分红的算合伙人吗?

   律师解答: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2、合伙人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律师解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3、只出力不出钱的合伙人也要一起承担外债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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