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怎么办?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被执行人为逃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期间,法院应中止执行,而非直接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2012年4月,仲裁裁决建筑公司向石油公司支付租金及可得利益等1500万余元。执行过程中,发现建筑公司于2012年2月将其所持投资公司价值2400万元的股权无对价转让给第三人。争议点:法院可否将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①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对案外第三人无偿接收债务人财产导致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时,除第三人与债务人存在隶属关系时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外,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②本案中,建筑公司在石油公司提起仲裁前无偿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债权,在此期间,法院应中止本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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