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去年7月,经中介机构介绍,我与王某共同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我将房屋及车库卖与王某,后来王某因为不能办理银行贷款,提出解除协议,现在中介机构要求我支付中介费,我是否可以拒绝?
答: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在居间人的介绍下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居间人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介服务促成合同订立时,居间人就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合同当事人平均支付居间报酬,也就是说,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介绍人,自己一般不直接参与订立合同,居间人既不是代理人,又非当事人和保证人,他不能保证合同双方一定履行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把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
本案中,在中介机构的撮合下,你与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后来因为王某的原因合同未能履行,你仍然应当依照约定支付中介费。但若签订合同过程中,中介有欺诈或剩余工作未完成等情况,可以扣除部分中介费,具体请电话及微信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