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将原告王某挂靠在该公司的牵引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被保险人为xx公司;后保修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后xx公司向原告出具理赔权益转让授权委托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付车损费130360元、评估费3300元、施救费6720元及路产损坏赔偿420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及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付请求作出核定,即使情形复杂,核定的期限亦不应超出30日,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及时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并将定损单交付给原告。原告对受损车辆损失进行委托评估的行为,系因被告违反了法定义务所造成,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具有证明力,车损费应当以评估意见书上载明的金额进行赔付。评估费系为确定车损金额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予赔付。原告提供了施救作业单及发票,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存在施救费损失。路产损坏赔偿中的油污费属被告免责范围。故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共计保险金181946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