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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案件撤诉后附带民事案件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90人看过举报

1、死刑犯未上诉,附民原告上诉应如何处理?

咨询: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2、刑事案件撤诉后附带民事案件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人民检察院撤诉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如果检察院撤诉的理由合理合法,就应当裁定准许,同时将该情形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让其撤诉,否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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