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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赢官司后被告不履行判决不给钱,可以抓他坐牢吗?

2016-11-2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760人看过举报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老赖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话,就会构成《刑法》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是说老赖所有拒绝履行、逃避债务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

(一)存在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要使老赖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债权人已经通过法律途径拿到了法院依法作出的要求老赖履行还款义务的生效裁判。所谓“生效裁判”是指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限而没有上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其中“裁定”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二)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果

如果在债权人通过诉讼拿到了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后,老赖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以及执法人员的劝说,老赖良心发现,将欠款如数还给债权人,这时候老赖就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只有在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执法人员苦心劝说后,老赖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这时候才可以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要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定罪处罚。

(三)有能力还钱而拒不还钱

首先老赖必须具有拒绝履行裁判文书上确定的还钱义务的行为。拒绝的行为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其次老赖除了要有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自己本身是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倘若没有能力比如本身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绝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老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老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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