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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后生重病解除合同要赔偿吗?

2016-01-2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90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 ,咨询:我买房付了首付后不久,老婆便查出得了重病,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现在我不得不解除合同,卖家却不同意退还首付款,请问这样合理吗?

律师解答:你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卖家必须全额退还你首付款。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但律师同时提醒,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主张解除的一方提供证据),区分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以下二个条件:(1)“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2 “并导致已订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因此,如果家人患重病,只要凭医院的证明,便可解除合同,详情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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