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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 赠与人能否反悔?

2016-01-2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36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女朋友李某,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今年初,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王某依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交付,而王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只要没交钥匙,就有权利反悔,何况,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能转让,故拒绝交付该房产。日前,王某李某二人双双来律所咨询,律师对此问题作出了分析解答,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唯一方式。而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的要约承诺外,还须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本案中,李某最主要的失误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从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法成立,丧失了获得赠与物的机会。另一方面,李某也错误认识了公证的性质和效力,误以为经过公证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忽视赠与房产的交付。必须指出,合法有效的公证,在证据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公证的认识绝不能偏离公证的本质。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唯一依据,公证只能对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绝无使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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