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信用卡被盗刷,持卡人要担责吗?

2016-01-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24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范某在卡不离身的情况下,其名下信用卡在异地被他人盗刷3万元,范某随即报警。之后,银行要求范某归还该笔款项未果,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主张信用卡盗刷责任引起的信用卡纠纷。范某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互负权利义务。银行具有保障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具备鉴别信用卡及交易凭证真伪的技术能力,同时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信用卡持卡人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范某作为信用卡持卡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和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本案中,涉案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范某”,而有争议的四笔交易中有三笔签购单上的签名均是“张强”,两者明显不一致。特约商户应具备基本的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允许讼争消费交易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讼争的刷卡交易是使用伪卡进行的交易,范某对于讼争的四笔因“盗刷”透支款项不存在过错,银行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发卡行,应对本案讼争的四笔伪卡交易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范某对三笔信用卡透支共计3万元不负偿还责任,银行应消除范某因上述原因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的信用不良记录。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8425

  • 昨日访问量

    41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