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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法人吗,为什么?

2015-12-1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441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均不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我国主要法人形式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企业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法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外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相应债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其所有者所有,合伙企业财产由其合伙人所有,对外债务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人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另一方面,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就股东对企业的出资额或者出资比例为限,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与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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