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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否委托父母代为探望孩子?

2015-11-2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91人看过举报

问:

  我和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随前妻生活,我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另外,我每周可以探望儿子一次。今年1月起,我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一年,期间没有探望孩子。前天,我父母打电话说想念孩子,请问,我能否委托我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

答:

  您的父母不能代替您行使探望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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