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纠纷30讲:宅基地房赠与,无法过户赠与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效。民法典虽然规定: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手续。但实践中宅基地房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商品房才可以。所以宅基地房的赠与,一般以交付为主,将房屋交付了,就可以视为赠与已完成了。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立下房屋转让字据,将其名下宅基地房转让(赠与)给大儿子。但未过户,甚至都没有交付房屋,只是全村人都知道这个事,另外村委会在字据上盖章同意转名,但房屋一直还是给二儿子在居住。后父亲去世,二儿子起诉继承该宅基地房,认为该宅基地房属于父亲遗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房屋未过户未交付,但从证据来看,房屋事实上已经转让、分配、赠与给了大儿子,家庭全部成员都在字据上签字了,故该房屋不属于遗产,应属大儿子所有,判决驳回二儿子要求继承分割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亲属之间关于宅基地房屋的物权确认纠纷?关于钟大儿的诉请,按查明的事实,第一,钟大儿提供的某三社《证明》及持证人为钟大儿的《广州市天河区某经济合作股份证书》足以证实钟大儿为当地村民,具备受让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的资格?第二,钟父已于2017年6月13日去世,钟父的配偶潘母早在1985年去世,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于1990年登记至钟父名下,涉案房屋在钟父生前由钟父居住使用,钟父生前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事实上,钟父于2000年立下字据,将涉案房屋转给其儿子钟大儿,字据上显示钟父的子女除钟X外均在上面签字,当地村委会也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同意办理转名手续”,说明钟父生前对涉案房屋的处分在家庭内部及当地村委是公开的事实并获其子女同意、当地村委认可?第三,钟父所立字据上明确载明涉案房屋转给钟大儿“经全家人子女一致同意”,第四,因涉案房屋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将涉案房屋转让给钟大儿,且涉案的转让证明从内容和形式看均不属于遗嘱,故涉案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非本案继承纠纷调处范畴,继承人可另案主张权利?第五,涉案房屋目前由钟二儿使用及钟二儿户口落在涉案房屋的事实与涉案房屋物权归属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于涉案房屋的物权归属仍应根据本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归钟大儿,钟二儿应腾退并交还涉案房屋给钟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