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同,一般都是先返回出资款,然后用评估的房屋金额减去出资款得到增值部分。增值部分再补偿一半。所以买家最终得到的补偿就是当年出资款+增值部分一半。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合建的宅基地房即将拆迁,卖家起诉合建协议无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再根据一审卖家起诉时的时间节点评估房屋的价值,评估出是596万,减去当年买家的出资款7万,除以2得到增值部分的一半是294万。所以最终判决卖家赔偿买家301万。张律师提醒:本案仅供参考,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同,如也可能按拆迁现金补偿金额计算房屋价值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卖家是否应当向黄买家返还房屋差价损失294万元。本院分析如下: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原合建房屋已拆迁,李卖家已获得了相应的回迁补偿房屋和材料损失补偿款。生效的某号判决已认定黄买家与李卖家等合建某号房屋的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建双方缔结了无效的合同均存在过错,认定双方各承担50%过错责任。黄买家因房地产价格上涨存在房屋差价损失,李卖家应按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于黄买家因房屋价格上涨而受到的损失是持续存在的,本院认定房屋差价损失价值确定应以黄买家起诉之日的价值。《三方协约书》约定黄买家依照合同仅对合建房屋享有一半权益,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黄买家亦仅对房屋差价损失有一半的权利主张。据此,李卖家应支付的房屋差价损失为时点为2020年3月18日的房屋市场价值与李卖家出资款差额的50%即(5969386元-76230元)×50%=2946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