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同纠纷在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都是从约定。随附义务如何履行,何时履行,都要在合同中约定好,否则发生纠纷扯不清,谁起诉谁容易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车辆购销合同约定卖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同时约定了过户的条件。后买家起诉卖家配合过户,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达到过户条件,判决驳回买家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卖家,在条件达到时,要秉承诚信原则尽快配合过户。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买家公司公司请求卖家公司办理案涉车辆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是否成立,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买家公司公司与卖家公司均为商事主体,双方为案涉车辆买卖而签订案涉《机动车产品购销合同》,其中约定了案涉车辆具体信息及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并无证据显示上述合同条款在签订时未经双方协商,买家公司公司主张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案涉合同约定卖家公司协助办理案涉车辆从其名下迁出手续的条件是“买家公司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在该车仪表盘里程和GPS监控里程均达到≥30000公里且配合卖家公司拿到车辆地补(买家公司公司不享受地补政策)后,30日内协助办理迁出手续”。对于上述约定的条件,双方在本案期间确认里程已经超过30000公里,此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卖家公司以案涉车辆是否符合申请车辆地补条件、及申请条件是于何时成就,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体现卖家公司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长期不申请地补以阻止过户条件成就,买家公司公司主张办理过户手续及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再次,虽本案未予支持买家公司公司关于车辆过户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卖家公司亦不得长期拖延办理申请手续。本案判后,卖家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申请车辆地补手续,如卖家公司仍怠于履行,或申请地补存在其他障碍,双方可另循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