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分给单位职工一方,按评估价格给另一方补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陶男可否取得涉案房产的相应权属份额。首先,从曾女与其用人单位签订的《内部认购书》内容可见,涉案房产为曾女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而分配给曾女的房产,是单位给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上述合同亦对房产的对外转让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更可证实房屋的特殊性质。其次,本案前述已认定陶男的购房出资应为16.7万元,仅占购房全款的20%(167000元÷834842元),所占比例较小。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产的相关情况,认定由曾女支付相应的补偿款而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较为合理。至于曾女提出评估机构对于房产评估的现价值不当的问题,根据房产权属证上所记载的“两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的条件仅为现行房产政策规定,而非因曾女与单位所签订的上述合同条款所致,证实房屋在限期届满后可正常上市交易。因此,在曾女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相关评估结论的依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房屋现价值,曾女应按该价值向陶男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款1284169元(6420845元×20%)。陶男应在曾女支付上述补偿款后30日内腾空涉案房产交由曾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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