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宅基地房归谁有用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没用,因村委会不是房屋权属管理机关,其无权就宅基地房的权属归谁出具证明。房屋的权属仍应以登记为准,即行政部门打印的结果为准。再说,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多年前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其出具的《证明》证明力较低。如下面这个案件,陈母去世后,其女儿发现母亲名下的宅基地房被母亲的侄子占了,女儿于是起诉侄子返还房屋。侄子拿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面写明房屋已由陈母过契给侄子,现房屋产权属侄子。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判决侄子将房屋返还给女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廖女儿、廖侄子双方对于所争议的房屋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列明的房屋并无异议。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登记在陈母名下,因此该涉案房屋及土地并非权属不明。虽然廖女儿户籍已不在涉案房屋所在村,但因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上在陈母死亡前已经建有房屋,故廖女儿可在本案主张权利。现廖女儿以其是陈母的继承人来主张涉案房屋的权利,廖侄子提出陈母生前已将房屋遗赠给其为由进行抗辩。为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庭审中廖侄子所陈述陈母已将涉案房屋遗赠给其的事实,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同时,廖侄子自述其到某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的用途是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水费过户登记。因此,综合评判本院对廖侄子的抗辩不予采纳。其次,廖女儿第一项诉讼请求直接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但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陈母名下,廖女儿需通过合法途径将涉案房屋变更过户登记,而不是直接请求确权。故廖女儿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现因廖女儿为陈母的子女,廖女儿作为陈母的继承人,其有权要求廖侄子返还房屋,故廖女儿的该项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需要说明的是,本院判决廖侄子返还房屋给廖女儿,并不代表廖女儿是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属人,廖女儿仍需另寻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