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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途解除了,中介费还要给吗?

2024-03-0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244人看过举报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途解除了,中介费还要给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给,但不需要全给完,给部分即可,因为部分中介服务也未提供。中介费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确定合同条款、提供网签服务、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过户递件手续、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等,如果合同中途解除了,则后续服务未提供,法院一般会判决扣除部分中介费。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因无购房资格买卖合同解除,原定中介费是7万,法院仅支持了2万。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欧买家远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佣金确认书》合法有效。远某公司作为居间人已向欧买家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远某公司有权依约获取报酬。同时,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交易服务的一般内容,远某公司收取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应有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确定合同条款、提供网签服务、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过户递件手续、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等。本案中,远某公司仅提供了促成双方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服务,并未提供后续的相关居间服务。至于未能提供后续服务的原因,是因欧买家未能出售原自有房屋,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欧买家先提出解除合同,后唐卖家2019321日也提出解除合同,至此,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远某公司已向欧买家告知住房限购政策,买卖双方在知悉欧买家已有一套住房,暂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自行承担合同可能无法履行的后果,远某公司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欧买家主张远某公司存在过错,本院不予认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远某公司实际提供服务的内容,按照公平合理和按劳取酬的原则,本院酌定欧买家应向远某公司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15000元。

    唐卖家远某公司约定应向远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2万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是唐卖家作为卖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远某公司在本案中并未要求唐卖家支付该费用,仅要求欧买家承担该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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