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番禺区合同纠纷中,对方有几个合伙人告谁?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10人看过举报

合同纠纷中,对方有几个合伙人告谁?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起告是最好的,起诉后由被告自己来举证哪些是合伙人,原告有证据就提交,实在没有证据就尽量多告几个,这样多人承担还款责任。诸合伙人对外是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担责任后,各合伙人再根据合伙协议内部去分摊金额,但这是另外的官司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中,钢某公司卖了一批钢材给丁某3,丁某3未支付货款14万。钢某公司得知丁某1丁某2丁某3三人是合伙买的,于是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付款。三人法庭上均承认合伙关系,但关于合伙期限和是否有人已经退伙每人意见不一样。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没有合伙期限,则为不定期合伙,合伙至今有效。退伙需提供退伙证据,且需通知债权人才有效,故三人均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丁某3、丁某1、丁某2是否为合伙及责任承担问题?丁某3钢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尚欠货款141354?钢某公司主张丁某3、丁某1、丁某2为合伙,丁某3放弃抗辩,丁某1、丁某2均认可三人为合伙关系,院对此予以确认?《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第三款规定“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前无证据表明丁某3、丁某1、丁某2的合伙期限,应视为丁某3、丁某1、丁某2是不定期合伙,又无证据表明该合伙已解除,故合伙仍然存续?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丁某3、丁某1、丁某2存在合伙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合伙成立时间或加入合伙时间,而从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知,丁某1至迟在202133日就参与了合伙经营,413日仍然与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就送货和支付货款问题进行沟通,丁某2主张仅入伙一个月且已退伙但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涉欠款系合伙存续期间发生,现故丁某3、丁某1、丁某2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6066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