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那最保险的方法就是起诉要求退还本金。正常来说合伙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约定清楚各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利润和亏损承担,且应掌握合伙项目的财务盈亏证据。实在没约定又查不清的情况下,只能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情判决退还原告方出资款,至少保证原告方不亏本。由此可见,合伙人在合伙过程中应注意查账,保留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说不清。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和被告合伙租售多套商铺。后原告起诉分红,但由于财务混乱,完全无法查清利润金额。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无法查清利润金额,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且房屋有升值,故被告应将原告的出资款940万返还。原告即使损失了利息,至少未亏本。
判决书节选:
在无法通过专门机构的审计工作确定可分配剩余合伙财产金额情况下,本院判令莫某退还程某全部投资款940万元,理由如下:
合伙项目主要对某房进行销售及出租,故合伙项目的经营收入主要有商铺销售收入及出租收入两方面,本案商铺从合伙至程某入伙的协议被解除之日,已实际经营四年多时间,但商铺的出租收益情况,莫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供审计,审计单位注意到上述问题并建议现金日记账、存折流水清单记录之外的收入和费用待庭审确认? 综上,由于供审计的材料不能完整、准确反映合伙的财务情况及经营情况,根据全案证据无法对合伙的财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作出认定? 考虑关联案件生效判决已认定莫某的行为确实侵害了程某对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导致程某无法依照约定的方式管理合伙项目并据此解除了合同,本案合伙项目在程某与莫某合伙期间一直主要由莫某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案涉商铺一直登记于莫某名下,财务管理方面也主要由莫某负责,程某仅在一段时间内负责商铺的对外销售,在程某退伙的情况下,莫某应提供符合审计要求的财务账册和单据进行清算,造成对项目财产及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无法完成审计的原因主要在于莫某,莫某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合伙项目在程某退出后仍由莫某继续经营并持有物业,项目物业的价值仍在并可出租经营产生收益,本院判令莫某依法按程某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向程某返还合伙财产,即向程某返还9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