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问题比较宽泛,需结合证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每个案件判决不一样。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肖某卖货给郭弟,未收回货款,郭弟写了欠条,写明欠货款16万。后肖某起诉郭弟和益某公司支付货款。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关系成立于肖某和益某公司之间,因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哥知道该买卖并支付了部分货款。而写欠条的郭弟因承诺还款构成债务加入,应一起付款。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合同关系应成立于肖某与郭弟之间,郭哥虽然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明确表明只是代郭弟支付,没有其他证据表明益某公司参与了买卖。另肖某虽然提供了抬头为益某公司的发票,但没有证据证明益某公司已收取并无异议。综上,改判郭弟支付肖某货款16万,郭哥和益某公司无需担责。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肖某主张其与益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交了其与益某公司的股东郭弟、法定代表人郭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凭证以及郭弟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肖某向一审法院保证所举证据及所作陈述真实? 郭弟、益某公司未到庭,也无提出反对意见或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肖某的主张予以采信? 肖某与郭弟、约定每月还款3000元,但郭弟未能按约定履行? 因此,对于肖某主张益某公司一次性向肖某清偿剩余货款163311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郭弟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确认债务金额并同意还款,视为郭弟自愿加入债务? 因此,郭弟应与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益某公司是否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的问题,经审查,本院对于肖某主张益某公司与其有买卖合同关系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出具《欠条》给肖某的是郭弟,而非益某公司,且从《欠条》载明的“今欠肖某货款金额211311元,并承诺每月付3000元”内容来看,系郭弟确认其个人欠款? 其次,肖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益某公司之间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益某公司曾向其下过订单。再次,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哥虽曾向肖某支付过相应的货款,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郭哥已对此作了合理解释,即其明确系代其哥郭弟支付的款项。由于该解释符合常理,故本院予以采纳。最后,肖某虽为证明与益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还提交了发票,但肖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益某公司已收到该发票,或者虽未将纸质的发票交付给益某公司,但益某公司已实际抵扣? 因此,鉴于肖某未为其本争议焦点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与益某公司存在买卖关系并要求益某公司与郭弟共同清偿郭弟涉案欠款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