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主播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主播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每个案件都不一样,有的是劳动合同关系,有的是普通的合同关系,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有以下3点:1、公司和劳动者具备主体资格(也就是公司有注册);2、劳动者受公司管理,领取公司报酬;3、劳动者干的活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伍某与斐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伍某是按照斐某公司的要求,在该公司规定的场所以及规定的时间进行直播,伍某并无从事直播的时间、地点自由。伍某所主播的内容是导购斐某公司的皮包,而非演艺本身。直播的目的是销售斐某公司的皮包,是斐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伍某因从事网络主播所获得的收益也来源于斐某公司根据皮包的销售情况而发放的提成工资,而非因演艺本身获得的观众打赏。综上,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用工管理关系以及人身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