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协助贷款服务合同中如何认定被告?
张静律师解答:把签合同和收款的人一起告。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协助贷款合同虽有贷款公司的盖章,但借款人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这样就无法告贷款公司。但贷款公司的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了服务费,法院判决该股东需承担退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涉案《贷款前置利息合同》,从合同主体来看,合同抬头虽载明合同相对方是蔡某某和讯某公司,但合同上并未加盖讯某公司印章,落款处仅是蔡某某和李某某的签名,李某某并非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无证据证实李某某是受讯某公司委托与蔡某某签订涉案合同。虽然李2抗辩其对涉案《贷款前置利息合同》并不知情,但是《贷款前置利息合同》中指定的收款账户是李2名下的尾号为2854的工商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作为个人隐私信息,他人一般不能获得,可以推定该账户是李2提供给李某某使用,且后续李2确认收取了案涉部分款项,可见李2对于蔡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交易是知情并参与的,可以认定李2与李某某就李某某与蔡某某的服务合同存在合作。李2虽为讯某公司的股东,但不能仅以其股东身份而认定讯某公司参与涉案交易。原告提交的《收据》仅是复印件且字迹模糊,不能确认收据上加盖的是讯某公司印章,讯某公司对此亦予否认。综上,蔡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讯某公司参与涉案交易,本院认定涉案《贷款前置利息合同》的相对方为蔡某某与李某某和李2,李某某、李2理应共同承担合同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