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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商品房首付纠纷律师 交楼纠纷最新判例

2023-07-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32人看过举报


开发商工作人员电话里变更条款,称交齐装修款才交楼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好说,不同法官可能判法不同。比如这个案件,收楼通知书写明交清房款125万即可收楼,但开发商工作人员电话里口头告知,还要另外交4万装修费才可收楼,导致买家不同意未去收楼。最终法院认定买家仅有电话录音,不足以证明开发商单方变更收楼条款。但本律师认为,电话号码可证明是开发商处的电话,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电话里口头告知需另缴装修款才能收楼,属于职务行为,代表公司的意见,购房者录了音,已足以证明开发商单方变更收楼条件。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交楼时间应当如何认定。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约定“甲方应在2018525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实际履行中,银某公司于20181113日向黄某发送《现楼收楼通知书》,内容为涉案房屋可于20181118日交付给黄某,同时说明在办理收楼手续前应将1251031元楼款付清。黄某主张银某公司的销售人员“梁某燕”“何某雷”称需要交齐装修款方可办理收楼手续,并为此提交了其与该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经审查黄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何某雷”虽确认其曾打电话告知黄某需交齐包括装修款在内的全部款项才能收楼。但是,首先,黄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梁某燕”或“何某雷”在银某公司发送《现楼收楼通知书》前实际参与了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无法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梁某燕”或“何某雷”有权对《现楼收楼通知书》中载明的交付条件作出变更。其次,《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现楼收楼通知书》中明确办理收楼手续前应当付清楼款1251031元,未以付清余款1297330元作为交楼条件,现无证据证实银某公司对于交楼时间、交楼条件作出其他的书面告知文件。再次,《现楼收楼通知书》中明确载明购房人可与物业服务中心020-375××××5预约收楼手续的办理时间,也列明了查询电话,在银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口头表述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委托装修合同》及《现楼收楼通知书》中有关交楼时间、交楼条件的内容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黄某未举证证实其曾向《现楼收楼通知书》所列查询电话咨询或到销售中心咨询办理收楼手续,亦无证据证实其曾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答复提出异议。因此,黄某主张其未在20181118日办理收楼系因银某公司原因导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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