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白云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主体认定咨询

2023-06-2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56人看过举报


广州公司负责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主体是公司还是负责人?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案情确定,不一定以合同写的主体为准,一般说来,在公司是真实交易人的情况下,公司出具证明,就可以认定实际交易人是公司。在公司不是真实交易人的情况下,就算公司出具证明,也不会认定实际交易人是公司。如下面这个案件,华某厂作为卖家一直与买家邹某签订购销合同,后邹某那边要求让华某厂的投资人曹某签合

同,于是就改为曹某。后发生争议打官司,华某厂出具证明,证明卖方是华某厂,法院认定

卖家是华某厂不是曹某。有趣的是,本案中买家那边也出了公司证明,证明买家不是邹某是新某公司,但法院认为之前邹某从未披露过买家是新某公司,故买家还是邹某。同样是公司出证明,结果却完全相反,其实都是尊重案件真实事实而已。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交易主体。广州华某厂与邹某自2021年5月起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7月2日起,广州华某厂应黄某要求以曹某的名义签订此后多份购销合同,但双方实际仍沿用以往交易习惯,且曹某作为广州华某厂的投资人,其提交了情况说明确认实际交易主体为广州华某厂与邹某,结合送货单所载送货单位及经手人、收货单位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所载交易过程,本院予以采纳。案涉交易均以邹某作为购货主体,且货款均由邹某个人账户支付,邹某主张案涉交易购货主体为新某公司,本院认为,虽新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邹某为其法定代表人、黄某为其业务联系人员,但在案涉交易的沟通中,黄某从未向广州华某厂披露新某公司的存在,也没有交易主体为新某公司的意思表示,且黄某、邹某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新某公司参与案涉交易过程,为此,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广州华某厂主张黄某为交易主体之一,现有证据可以反映黄某在案涉交易中进行业务沟通,但不足以证明其为案涉交易主体,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案涉交易主体为广州华某厂与邹某,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6814

  • 昨日访问量

    41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