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拍卖合同纠纷如何认定管辖法院?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是卖家所在地(收款方)法院管辖。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买家于拍卖会上以最高应价竞得卖家报废物资,故买家与卖家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卖家以买家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为由要求其赔偿拍卖标的成交价差额损失,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卖家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卖家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天河区法院的辖区内,天河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