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向公司租用车牌合同有效吗?能起诉返还使用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车牌出租公司返还承租人全部牌照使用费。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协议书》是否有效。明某公司与林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林某向明某公司租用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在广州市内办理案涉车辆的相关牌照,明某公司则向林某收取相应的车辆牌照使用费。由于双方的上述行为属于《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且明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令林某取得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也有悖公序良俗,故本院认定《协议书》无效。
关于明某公司是否应向林某返还车辆牌照使用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案涉《协议书》无效,本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明某公司向林某返还车辆牌照使用费16145.16元(15000元+1145.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