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因房屋未报建租赁合同无效后,装修损失如何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先认定过错责任,再评估装修价值,再按比例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出租人占70%责任,承租人占30%责任。评估出来刚装修好时的装修价值是208万。到诉讼时已使用了3年。法官酌情认定折旧后装修价值为125万。判决出租人赔偿125万的70%给承租人。
判决书节选:
关于某宾馆主张的装修损失问题。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物超出临时建筑使用期限无效正确。鉴于刘某某、某宾馆、某合作社对法院认定刘某某、某宾馆对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比例为7:3,即刘某某作为出租人承担70%责任,某宾馆作为承租人承担30%责任均无异议。关于涉案物业装修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应对租赁物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损失现值根据双方对合同的过错予以分担。某宾馆主张室内附属物品应计入赔偿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某宾馆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物业竣工时间2016年8月的装修投入进行鉴定,评估机构由此作出鉴定结论:涉案房屋装修工程总值为2085885元,评估基准日2016年8月。经查,某宾馆于2019年8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截至该日某宾馆已使用了该装饰装修达三年之久,存在折旧损耗,故上述鉴定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双方分担涉案租赁物装饰装修现值损失的依据。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结合涉案房屋装饰装修至本案诉讼期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折旧,以及该装饰装修用于宾馆特殊行业经营的事实,参考同类型装饰装修的折旧惯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酌定涉案房屋装饰装修于本案诉讼时的现值为1251531元(2085885元×60%),刘某某、某宾馆应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该现值损失,故刘某某应承担70%即876071.7元(1251531元×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