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经营权租赁合同。认定合同的性质很重要,涉及到租赁的法定期限问题。如房屋的租赁期限最长20年,土地在租赁期限要看土地的使用性质,年限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村与某人签订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为土地租赁合同,忽略了土地上还有众多设施设备。二审法院认为属于经营权租赁合同,租赁最长期限应参考同类国有土地的使用期限,商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是40年,故合同未超期。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涉案《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的范围虽然涉及油站建(构)筑物、附属设备设施、油站所占土地使用权和油站经营权多个对象,但该合同主要目的是某村将涉案油站在约定时限交由卢某某进行经营,并非单独租赁油站建(构)筑物和附属设备设施,也非单独租赁油站所占土地使用权。某村称涉案合同仅约定出租油站建(构)筑物和附属设备设施的主张,与双方合同约定显然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将涉案合同性质认定为土地租赁合同,忽略了合同目的,亦属不妥。结合该合同条款及其履行情况来看,涉案合同为加油站经营权租赁合同。涉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油站建(构)筑物、附属设备设施作为加油站的必备设施,属于加油站的一部分,依行业惯例无法与加油站分离单独租赁经营,故某村主张出租油站建(构)筑物和附属设备设施超过20年期限依法无效的请求,忽视了加油站应作为一个整体构建的存在,仅分割出附属必备设施提出请求,不符合合同目的,本院难以支持。对于油站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可以单独评价,涉案油站所占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涉案合同约定租赁年限为30年,未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40年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