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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产挂名协议无效诉讼律师 夫妻一方擅自过户

2023-06-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60人看过举报


广州丈夫将名下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抵押借款,妻子能起诉过户回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因资金征信不佳无法贷款,就与第三人签

订房产挂名协议,讲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由第三人向银行抵押借款,归丈夫

使用。妻子知道后,起诉房产挂名协议无效,并要求过户回丈夫和妻子共同名下,法院就支

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至于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至某银行名下的问题,《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设立后,不论标的物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并直接支配该物的效力。就抵押权来说,其追及力表现为,在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他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即受让人取得的是有抵押权负担的财产。据某银行的复函,抵押合同并未约定抵押财产不能转让或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故虽案涉房屋设定了抵押权,不影响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谭妻方夫名下,抵押权亦不受影响。关于本案的转移登记如何办理的问题,《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故本案应当由汤某方夫协助将案涉房屋办理转移登记至方夫谭妻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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