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人仅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违约金还担责吗?
张静律师解答:担保合同有明确约定仅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话,违约金就不用担责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保证人仅需对主债务但责。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是否属于保证责任范围。肖被告向汪原告出具《担保函》的时间是2017年1月25日,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肖被告向汪原告出具的《担保函》明确载明“本人愿意为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尚未支付的剩余5500万元转让款承担担保责任”,即双方对于担保范围已有约定,肖被告的担保范围应当限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不包括该协议项下的违约金等其他债务。因此,肖被告主张无需对违约金承担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接纳。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