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购房者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在多久内提出?
张静律师解答: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如下面这个案件,因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购房者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在收楼10年后才提出,法院认为其早已超过解除权期限,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孔某主张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孔某以贵某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误差比达到3.36%为由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案涉合同,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即便孔某享有该项合同解除权,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正当合理地行使权利。具体于本案而言,孔某与贵某公司签订的2007年合同在其支付首期款后虽因银行贷z款等问题暂行中止,但在2009年4月8日银行发放按揭贷z款后,贵某公司随即于2009年9月向孔某收回2007年合同以办理房产证,并将登记备案的2009年合同交孔某收执,由此表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已于2009年重新启动,且贵某公司实际于2012年10月25日办妥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在此过程中,孔某根据其持有的2009年合同应清楚知晓贵某公司所承担的办证义务,并应当对自身权利给予充分关注,即便其不持有房产证原件,亦完全可通过向贵某公司或房管部门查询以确认产权证办理情况以及有关房屋实测面积等重要登记事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特别于本案中,孔某举证证实其早已在2007年合同签订后即实际接收商铺使用至今,期间从未对商铺面积提出异议。因此,孔某在已占有使用案涉商铺长达十余年后于2020年1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解除合同,明显超出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