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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纠纷中,合同解除后违反竞业禁止需要赔偿吗?

2023-03-2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587人看过举报

广州加盟纠纷中,合同解除后违反竞业禁止需要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竞业禁止条款是有效的,但法院可以随意降低赔偿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违约金是50万,最终加盟商在合同解除后开设同类餐厅,法院判决构成违约,但违约金过高,仅支持了3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案涉《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中约定“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此外,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0元作为赔偿金。”虽然蒙某公司将其诉请的违约金数额调低至100000,但考虑到谭某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限内均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后的违约经营时间很短,且谭某也采取了一定措施减轻给蒙某公司造成损失,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结合《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谭某支付给蒙某公司的管理费标准为每月8000,以及蒙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故法院以谭某的违约行为给蒙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谭某主张蒙某公司诉请的100000元违约金过高,法院予以采信,并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谭某应向蒙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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