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对方不退出资款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要求按照股权解除协议退还出资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达成股权解除协议,写明被告退还原告出资款20万元,但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被告称已委托第三人退还20万,第三人作为证人到庭称已转账。一审法院认为出资款已退,二审法院认为第三人曾多次向原告转账,且原告本人不承认是退款,主张是之前的分红。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退还原告20万。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莫某向张原告转账的20万元是否可以认定为莫某代罗被告向张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罗被告主张莫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张原告转账20万元为代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但罗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张原告在此之前已对《股权转让协议》解除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莫某的代付行为告知张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之后曾向张原告确认是否收到款项。其次,张原告分四次支付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款20万元,最后一笔支付时间为2019年1月5日,距离罗被告所称莫某代其向张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时间仅十九天,罗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已解除,亦未对其在收到张原告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后半个月即将全部股权转让款转回进行合理解释。再次,莫某、罗被告确实同为身某公司的股东,根据张原告提交的《费用报销单》及分红明细,结合张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张原告主张莫某向其支付的款项为股东分红,上述证据显示身某公司在2018年12月曾进行股东分红,张原告的分红款为50万元。在2019年1月期间,张原告与莫某之间的银行转账往来就将近100万元,且数额不一,现莫某出庭作证证明其转账中的其中一笔20万元为代罗被告向张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但对其他转账性质均无法说明,因此莫某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鉴于罗被告对上述情况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主张莫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张原告转账20万元为代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罗被告应向张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20万元。